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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CTI---童工和青少年工管理控制程序
16/01/02
一、目的
制定政策、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本公司不使用童工及维护童工、未成年工的权益。
二、范围
公司内各部门及各生产、工作场所。
三、程序
3.1公司严格贯彻国务院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的要求,遵守商业操作规范标准。人事部在招工时,须对应聘人员的身份证进行严格认真的检查,核对相片确认是无伪后才能登记入厂。
3.2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本厂制发的《员工入职登记表》,人事部核对填写内容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,如符合才可接收试用。
3.3为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厂手续的事件发生,新员工接收部门的主管必须重新检验证件。
3.4如发现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或儿童:
(1)公司任何人员或部门主管应立即向人事部报告;
(2)人事部不应立即辞退童工,以致他们可能陷入更加严重的困境;
(3)人事部而应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,立即报告当地劳动局,尽快安排健康检查;
(4)若有疾病,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,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;
(5)还要迅速按规定征求本人意见并派人将其护送回原居住地,要求父母亲或监护人签收,并由当地村级以上行政单位盖章确认,交回人事部存查;
(6)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,全部由厂方负责;
(7)同时动员其家属安排子女进一步求学后才能参加社会工作。必要时提供经济资助,使他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儿童年龄为止。
3.5发现童工及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工,应耐心劝说其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,其工作与学校之间的往返时间及上学与工作的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。由人事部编制《童工一览表》、《未成年工一览表》对童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登记管理。
3.6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,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。医疗终结,由区级劳动鉴定部门确定其伤残程度,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。童工死亡的,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丧葬补助费,并给予经济赔偿。
3.8如果公司有使用年满16周岁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,公司严格做到:
(1)向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,领取未成年工上岗证。
(2)不会置未成年工于工作环境内外任何具危险性、不安全或不健康的情况之下。比如,不能从事锅炉、搬运等工作。
(3)同时按时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,记录所有未成年工的健康情况。
◆安排工作岗位之前;
◆工作满一年;
◆年满18周岁,距前1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。
3.9招聘员工必须建立人事档案,人事档案内容包括姓名、性别、籍贯、学历、工作简历、婚姻关系、出身年月、身份证号码、家庭地址、联系人及员工入厂日期、升职、调薪、培训离厂日期等。
3.10公司与被聘员工应签订《劳动合同》一式二份,员工、公司各一份。
四、参考文件
4.1国务院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》(2002年)
4.2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(2007年)
4.3《ICTI商业行为守则管理手册》
五、记录
5.1《员工入职登记表》
5.2《童工一览表》
5.3《未成年工一览表》
5.4《招用未成年工备案申请》
5.5《未成年工登记表》
5.6《人员花名册》
5.7《劳动合同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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